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