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