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内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

(四)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六)土方作业、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七)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