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