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炭及其制品经营、使用的管理,统筹规划洁净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