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