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