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郴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流入东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县交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和向社会公布。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