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蔬菜基地面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