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其他区域由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