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