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