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发现的排放不达标的重点车型纳入机动车重点监控名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