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二)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活动;
(三)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
(四)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