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