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方面成绩显著的;(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