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中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属于中医药秘方、验方的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以及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