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