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