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造成中华鲟栖息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