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误捕中华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受困中华鲟的,应当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收容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中华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因保护中华鲟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