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