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