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