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的从业人员、保安员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者未将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