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三)旅馆业留宿无身份证件的旅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