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知(-1)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