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知(-1)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并在社会零售商品经营企业、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车(船)及其他公共场所标示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