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自治县因自然灾害或者执行上级统一的减免税收政策或者调整工资、津贴、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