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回族、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