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