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持有本市户籍的成年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且本人财产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一)持有本市城市户籍,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二)持有本市农村户籍,残疾程度为重度残疾,无业,生活贫困,靠家庭供养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