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养、照料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