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可能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减少残疾的发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