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因新区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部分规定的,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作出相关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