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