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