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