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