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