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