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规划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