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选举过程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选举程序合法公正,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当场宣布选举结果。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并宣布选举无效,依法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在宣布选举无效后三十日内进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