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