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