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