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加强巡堤查险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