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