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或者信息系统;

(二)非法删除、修改电信和互联网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