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本省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取得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本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开展未列入电信业务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