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