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