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